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因实施丁桥镇新建公共服务中心南侧停车场工程(丁桥2314),拟征收海宁市丁桥镇芦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拟征收土地范围
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丁桥镇芦湾村7组,规划用地面积0.496000公顷,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。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。
二、土地现状调查安排
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丁桥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,对土地权属、地类、面积,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,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。
三、其他事项
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(街道)、村、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,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,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。
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拟征收土地的用地规划红线图
海宁市人民政府
2024年4月10日